集成電業公司 TREE-9
除舊服務條款
1.適用條件
凡顧客向本公司購買《產品環保責任條例》所指定的受管制電器,包括空調機、洗衣機、電冰箱、電視機、,可要求安排免費移走與所購買相同種類及數量的舊電器(須屬同類受管制電器 註 1)
2.除舊地點
適用於全港任何處所
3.選取期限
(a) 顧客可於購貨時簽署「除舊服務選取紀錄」即可;或
(b) 於交易後 3 日內致電集成電業向本公司提出要求,逾期作放棄除舊服務處理。
4.除舊服務 時間
(a) 一般情況下,須預留 3 個工作天安排除舊服務
(b) 在顧客指定的日期,到顧客指定的地點移走舊件
(c)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
5.注意事項
(a) 除舊服務與送貨及安裝服務分開處理,等待移除的舊件可按需要較先移走,或短暫 存放於移除地點,稍後才移走,顧客可與職員安排
(b) 舊件一經收取,恕不退回
(c) 舊件必須獨立放置,脫離任何裝置、連接系統、或有障礙的存放位置 (d) 若舊件有嚴重的衛生問題(例如:有餿汁殘渣、蟑螂、螞蟻),工作人員有權拒絕 移走該舊件,消費者亦不會再享有免費的除舊服務
(e) 顧客如需更改已約定的除舊服務地點或時間,請於至少 2 個工作天內致電通知 (f) 如遇上黑色暴雨警告 /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,除舊服務將會暫停,並另
作安排
(g) 於約定的除舊時間,因交通或天氣情況,或其它因素影響有所延誤、暫停或改期
,本公司恕不負任何責任
(h) 顧客、聯絡人的個人資料只作除舊服務用途,本公司將會遵守《個人資料(私隱)
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 486 章)處理
(i) 如有任何爭議,本公司保留最終的決定權。
註 1
空調機: 包括獨立式及分體式空調機,屬氣冷式或氣暖式(或兩者),其額定製冷量不超過 7.5 千瓦(即 3 匹)。
洗衣機: 其額定洗衣量不超過 10 公斤。
電冰箱: 其總容積不超過 500 公升。
電視機: 其顯示屏幕的尺寸不超過 100 吋(以對角斜角量度)。
電 腦: 包括個人電腦、桌上電腦、平板電腦、手提電腦及筆記簿電腦。
列印機: 其重量不超過 30 公斤; 如同時用作影印機、圖文傳真機或掃描器,仍視作列印機。
掃描器: 其重量不超過 30 公斤。
顯示器: 不具備儲存電子數據或運算的功能; 其顯示屏幕的尺寸為 5.5 吋至 100 吋內(以對角斜角量度)。